我的商标谁做主?
商标注册后,在法律意义上商标就有了明确的主人,商标注册人便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该商标行使处分权,通俗地讲,就是商标注册人可以对自己的商标做主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使商标有了主人后,商标的主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对自己的商标做得了主。
一、我的商标我做主的常见情形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对于注册商标,注册人除了可以自己使用,还可以许可和禁止他人使用;除了使用,还可以转让和出质等。通常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其注册商标做主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对商标的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商标标识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同时,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的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标识,但此种情况下不可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另外,商标注册人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二)对商标的许可使用
商标注册人除了可以独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过许可方式,准予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决定是采用独占许可方式还是排他许可方式或普通许可方式、是全部商品许可还是部分商品许可,以及是否报送商标局备案、是否收取和收取多少许可使用费用等。
(三)禁止他人的使用
1、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自主决定就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有权自行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或请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于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犯罪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4、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已经在我国驰名的注册商标,并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驰名认定申请,并禁止他人使用相关商标。如果他人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经营者提出赔偿损失和变更企业名称的要求。
(四)对商标专用权的延续
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结束前12个月内和结束后6个月内,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续展注册的方式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进行延续。
(五)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他人申请注册并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或他人就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公告的商标提出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的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认为可能损害其在先权利,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4、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坚持继续使用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该使用人仅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并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六)对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1、转让。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不导致混淆或者不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注册商标的受让对象及转让相关事宜。
2、移转。如果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该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自主决定死亡后商标专用权的移转对象。
(七)其它
1、对注册事项的更正。如果商标注册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之处,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对错误之处申请更正。
2、对注册事项的变更。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上述事项申请变更。
3、国际注册。只要是在中国设立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的商标注册人,均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其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
4、申领商标注册证。如果原《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5、其它证明文件。如果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或破损,或者因生产、经营等事项需要提供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或出具相应证明。
6、注销。如因需要,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7、出质。如因需要,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自主决定是否以商标专用权出质。
二、我的商标我无法做主的常见情形
当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某些方式的处分后,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将会受限,无法再对自己的商标完全做主。常见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独占许可后不能再行使许可权和使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在许可期限内,商标注册人不仅无权再次将该商标许可另外他人使用,而且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
二是出质后不能再行使转让权和许可权。商标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无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因商标缺乏显著性、独创性不能独自占用。对于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组成元素,或者所含有的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于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是因他人在先使用不能独自占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坚持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五是冻结后不能再行使转让权和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因与他人发生财产纠纷等情况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冻结,在冻结期限内,商标注册人无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
作者单位: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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